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Slovak Republic

首页> 政策法规

来源: 类型:

斯洛伐克对外贸易法规和政策规定

一、贸易主管部门

斯洛伐克经济部是斯洛伐克贸易主管部门,负责内贸、外贸政策制定及消费者保护等。

二、贸易法规体系

斯洛伐克国家小,资源短缺,经济对国外市场依存度大,对外贸易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斯洛伐克贸易政策的主要任务是通过国际商品交换促进经济快速增长,提高就业和居民生活水平。

前捷克斯洛伐克共和国是关贸总协定发起国。19931月,斯洛伐克共和国成立,成为关贸总协定成员,1995年又转为世贸组织首批成员。20045月,斯洛伐克加入欧盟,开始执行欧盟的对外经济政策。

斯洛伐克与贸易相关的法规主要有:欧盟在199412月颁布的《EC 3286/94规则》及19952月公布的《EC 356/95规则》,斯洛伐克《商业法典》(Act No. 513/1991 Coll.)、《保护竞争法》(Act No. 136/2001 Coll.),《海关法》(Act No. 13/1993 Coll.)等。

三、贸易管理的相关规定

加入欧盟后,斯洛伐克贸易管理主要发生了以下变化:开始实施欧盟的配额、反倾销、反补贴等限制措施和关税措施;照搬欧盟的非关税贸易限制措施,统一了同欧盟的技术标准、卫生检验检疫措施和消费者保护措施等;开始执行欧盟的对外关系战略,配合欧盟的国别和地区政策发展对外经济关系;执行欧盟新的普惠制国别政策及援助政策。

斯洛伐克贸易管理政策有以下特点:贸易管理不仅是围绕进出口环节进行的管理,而是涵盖进出口和国内整个商品流通环节;贸易管理手段不断发展,目前已涉及关税、进出口配额、许可证和其他限制、动植物检疫、国内市场规范、商品标准、检验和进入市场认证、卫生检验、环保、以及知识产权保护和消费者保护等;斯洛伐克贸易管理部门除了负责对外经济关系及进出口贸易管理外,还负责国内市场管理和消费者保护,并下设市场检查部门,代管国家技术标准部门等。此外,斯洛伐克有关部门内还设有部门间协调机构,用于协调部门间的贸易政策。完备、合理的部门职能为斯洛伐克贸易管理创造了条件,提供了便利。

从管理的措施形式来分,斯洛伐克的贸易管理大体可分为鼓励性政策和限制性政策两大类。鼓励性政策主要涉及出口鼓励政策,其中包括提供出口贷款和担保,建立信息服务系统,资助国内企业到国外参展等。限制性政策主要包括对部分商品实行进出口配额和许可证、反补贴、反倾销和超量进口保护措施等,也包括实行产品技术安全标准、卫生标准及卫生检验检疫制度;对武器、危险化工品等实行特许经营等。

为了保证斯洛伐克经济的稳定,部分产品进出口仍需得到斯洛伐克经济部的许可。当前,需要获得进口许可的产品主要有褐煤、黑煤、电力、牲畜、部分农产品、香烟等,需获得出口许可的产品主要是原油、天然气等原材料产品。此外,汽车等产品要进口到斯洛伐克市场还需通过认证。为证明产品符合斯洛伐克技术标准,斯洛伐克海关可能要求在进口产品前提供产品认证。如果该产品已通过符合斯洛伐克标准的外国认证,则不需要测试即可发给产品一致性证书。

四、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

斯洛伐克对各类动植物产品的进口有检疫要求,要求对进口产品的特征及进口商等相关信息进行检查。动物及动物制品、植物和蔬菜进口到斯洛伐克,进口商需向海关提供斯洛伐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明。斯洛伐克农业部下属的国家兽医和食品局负责动物及动物制品的检验检疫工作(www.svssr.sk),国家农业监测所负责植物产品的检验检疫(www.uksup.sk)。中斯签有《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协定》、《植物检疫及植物保护的合作协定》、《关于斯洛伐克输华乳制品动物卫生和公共卫生条件议定书》和《关于斯洛伐克输华南美貘兽医卫生证书的备忘录》。

五、海关管理规章制度

斯洛伐克于200451日加入欧盟后,开始采用欧盟的统一关税税率。斯洛伐克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进出口产品享受零关税,但出口商应提供交货核对证明;非欧盟成员国出口货物到斯洛伐克,根据商品价值按欧盟共同关税税率(CCT)征收。一般而言,制成品平均关税为4.2%,纺织服装和食品关税(平均关税17.3%)仍较高,而且受配额和其他限制措施的制约。

关税缴纳可查询: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business/calculation-customs-duties_en 

进口增值税可查询:ec.europa.eu/taxation_customs/business/vat_e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