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驻斯洛伐克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Economic and Commercial Office of the Embass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in the Slovak Republ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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斯洛伐克公共采购体制简介

 

    一、斯洛伐克公共采购体制

    (一)斯公共采购相关法律规定及相关政策

斯洛伐克公共采购主要法律渊源为斯国民议会2006年2月通过的《公共采购法》(Act No.25/2006 on Public Procurement and on Modification and Amendment of Certain Acts)。该法共分六部分157条及7个附件,对公共采购主体、对象、程序、管理机制等进行了详细规定,2014年2月,斯议会又对该法进行了最新的修订补充(Act No.34/2014)。此外欧盟《公用事业指令》(2004/17/EC)、《公共合同指令》(2004/18/EC)等指令也在斯得到遵循。[1]

作为欧盟成员国,斯洛伐克公共采购领域立法和行政政策与欧盟基本相同,遵循透明、节约、效率、非歧视、平等得利等基本原则,力争将公共采购过程中产生腐败的机会降至最低。

    (二)斯如何在国内法中落实和执行GPA

2004年5月1日斯洛伐克加入欧盟后,欧盟签订的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定》(以下简称GPA)即在斯生效,但GPA并不直接对斯政府产生权利和义务。斯对GPA的吸收和落实主要是通过国内立法和欧盟《公用事业指令》和《公共合同指令》完成。

斯《公共采购法》落实GPA主要体现在:对公共采购办公室(斯公共采购管理机构)职能和义务做出规定,如按GPA要求及时公布、更新采购主体名录;根据GPA质疑程序规定了司法救济,保障供应商对采购主体不合理决定的申诉和质疑;在总则第9条中采纳“平等得利”等GPA倡导的基本原则。

    (三)斯公共采购政策认定本国产品和企业的方法及对环境保护的促进

斯洛伐克经济外向型特征明显,产业结构相对单一,无论是汽车、电子等支柱型产业还是金融、能源等关系国计民生的基础产业均由外资控股和经营,民族产业大多为中小规模,影响力有限。因此斯在公共采购立法中并不区分产品原产地,对本国投标企业也无特殊待遇。

作为欧盟成员国,斯公共采购政策对环境保护有着严格规定。根据《公共采购法》第28条第1款,在工程合同和服务合同中,投标人应在标书中明确阐述其履行合同时的环境管理措施,并提交相应的资质证明;根据第35条第3款,环境特性被视为“经济最有利”标准的一个重要考量因素。

    (四)斯国有企业采购政策及涉及领域

根据斯《公共采购法》第6和第8条,斯将公共采购招标人分为“招标机构”和“招标实体”,前者包括中央、地方政府机构和事业单位,后者指由前者基于所有权、财政利益、领导层任免等控制的企业。涉及领域为“欧盟公用事业指令”规定的供水、能源、交通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

 

    二、斯洛伐克公共采购市场规模

    (一)斯公共采购总体规模

根据斯洛伐克公共采购办公室数据,2012年斯公共采购项目共7813个,采购金额为40.39亿欧元,同比分别增长48.7%和41%。2013年斯公共采购项目共8896个,采购金额58.51亿欧元,同比分别增长13.9%和44.9%。

(二)GPA项下采购规模

2012年斯公共采购市场公开竞争项目共3001个,其中在GPA项下完成481个,占全部的16.03%;2013年斯公共采购市场公开竞争项目共3121个,在GPA项下完成588个,占全部的18.84%。

    (三)斯政府采购中的外国产品

2012年,有外国产品中标的公共采购项目共298个,金额7.7亿欧元,分别占斯公共采购总规模的3.8%和19.1%。欧盟其他成员国产品占外国产品中标项目的92%,其中捷克产品共中标240个项目,金额为1.97亿欧元。外国产品主要集中在服务采购领域,金额为5.44亿欧元,其次为工程建设,金额为1.16亿欧元。

2013年,有外国产品中标的公共采购项目共427个,金额5.85亿欧元,分别占斯公共采购总规模的3.4%和10.0%。欧盟其他成员国产品中标412个项目,占全部外国产品的96.5%,其中捷克产品共中标325个项目,金额为5.21亿欧元。

 


[1] 2014年1月,欧洲议会投票通过了“修订2004/18/EC指令”、“修订2004/17/EC指令”和“特许经营指令”。根据欧盟规定,斯将在24个月之内将上述三个指令引入国内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