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洛伐克的劳动法始于1965年第65号法律,历经24次修订。最后一次是2000年第95号法律通过的修订案,于当年7月1日生效。该法对在斯洛伐克获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和为雇佣工作为目的而暂时居住的外国人都适用。
斯洛伐克主管劳动管理的部门是:
1. 斯洛伐克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部;
2. 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局;
3. 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办公室。
外国人在斯洛伐克境内工作,需要向工作地当局—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办公室,申请工作许可(work permit)。当局将视当地就业情况,而不是法律来签发工作许可。下列人员不需要工作许可:
1. 在斯洛伐克境内有永久居所的人;
2. 有移民资格人;
3. 被批准申请庇护的人;
4. 被批准难民身份的人;
5. 下列人员,可连续在斯工作连续不超过7天,或1年累计不超过30天,而无需工作许可:
1) 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及学术研究的学者,为从事某项具体的研究工作;
2) 艺术工作者参加某项具体的活动;
3) 26周岁以下的学生;
4) 执行合同项下提供货物或服务工作,或提供保修期内的维修服务;
5) 根据国际公约/协定规定,在斯无需工作许可的工作;
6) 外交使团、商务处及国际组织成员家属,根据其所属国与斯洛伐克签订的互惠协议;
7) 国际援助救助机构人员根据国际协议提供救助工作;
8) 被位于欧盟成员国境内的工作派往斯洛伐克境内工作;
9) 从事信息传媒工作的人员;
10) 受雇于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人员;
工作许可有效期一般为1年,季节性工作许可有效期为6个月。如果在原工作单位继续工作,需要延长工作许可有效期,须在到期前30日提出申请。
斯洛伐克雇主只能雇佣持有暂住许可(temporary stay permit)及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雇主和职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通过合同方式确定。合同签订前,被雇者应先到指定医院体检。雇佣双方签订书面工作合同后,才产生雇佣双方的劳动关系。合同主要内容包括:工作内容、地点、工作时间、报酬、劳动保护、工作条件和专业发展、雇主和职工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其他双方同意的条件。在工作合同中,可以规定试用期,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
工作合同的终止通过以下几种方式:双方协议方式,通知辞退或辞职,双方立即终止协议,试用期内辞退或辞职。
雇主可通过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没有说明任何理由而解除劳动合同的,雇主应在二个月前通知雇员。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1,公司(或公司的一部分)因政府命令而解散或转让的 2,公司停止经营或公司的一部分被出让后,无法向雇员提供岗位 3,雇员长期因健康原因无法工作 4,雇员无法达到其从事工作的最低条件 5,其他正式原因,如企业改组等
因上述123条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期限为解除合同前3个月。
协议方式终止合同必须以书面方式并写明理由。通知辞退或辞职必须提前1-3个月;如果职工犯罪或多次连续违反正常的工作纪律,公司可以立即辞退该职工。 每周最长工作时间不超过43小时,一般为42.5小时,包括每天30分钟的午饭和休息时间。职工加班时间每周不能超过8小时,每年不能超过150小时。超出的工作时间可以用工作时间冲减,也可以付加班费。有些公司实行弹性工作时间制度,在弹性工作时间制下,实际工作时间每天不能少于5个小时。
职工每年的休假时间最少为4周,工作年限在15年以上(含15年)的职工可以休5周。许多单位,包括国家机关现在都把休假期又延长了一周。产假一般为28周,如果产妇是独身或生第二胎以上,可以休37周。如果产妇要求休息到孩子3岁为止,雇佣单位应予同意。在产假期间,产妇没有工资,但享受疾病救济金。
男女职工一般62岁退休,女性职工依照孩子多少,可提前退休。
雇佣者的义务:
1. 雇工时,不得提出下列要求和限制: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信仰、政治倾向、年龄、家庭及婚姻状况、民族及工会成员;
2. 向当地劳动、社会事务和家庭管理部门报告劳动岗位空缺情况;
3. 裁员:如果雇佣者因故裁员20人以上,期间在90天以上,将构成”规模裁员”,雇佣者需提前1个月与被裁人员代表进行磋商,通告下列情况:
1) 规模裁员的原因;
2) 裁员的人数及人员结构;
3) 现雇佣人员的整体情况;
4) 裁员期间;
5) 被裁人员的条件;
磋商结果及过程,需要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作书面汇报。
4. 雇佣就业能力低人员:
1) 雇佣者必须为就业能力低人员(HD:Health Disability)提供必要的、合适的工作条件,并提供就业培训;
2) 强制雇佣就业能力低人员,在下列情况下,雇佣者必须要雇佣一定比例的残障人员:
a) 雇工人数超过20人;
b) 当地就业能力低失业注册人员达到当地雇工人数的3.2%。
3) 雇佣强制比例就业能力低人员的替代措施:雇佣者可以采取下列替代措施,每年提供1400工作小时的就业时间=雇佣1个残障人员;每月提供120工作小时的就业时间=雇佣1个就业能力低人员。上述替代措施需要向当地劳动管理部门汇报。
4) 惩罚措施:每年3月31日前,如果雇佣者没有执行上述强制性比例的要求,须到当地劳动管理部门交存一定数量的押金。具体金额= 3 x 1个就业能力低人员最低月平均工资 x 到年底前的剩余月数。
根据§8 Act 5/2004的规定,雇主必须雇佣一定比例的就业能力低的人员:
a/ 不足25周岁的公民(毕业后失业不超过2年); b/ 超过50周岁的公民; c/ 连续登记失业12个月的公民;. d/ 由于履行照顾父母的义务而没有充分就业的公民; e/ 自己独立照顾小孩到10岁的人员 f/ 由于身体方面的原因(非残疾)而失去工作的公民; g/ 基于提供服务工作而经常穿梭于欧盟成员国之间的公民; h/ 残疾人
社会保险:
自2004年1月1日起,斯洛伐克将执行461/2003号关于社会保险的法律。该法律规定的雇主和雇员交纳社会保险的义务如下:
雇主须为其雇员向医疗保险基金和社会保险基金,雇员需要缴纳的部分,由雇主在其工资中扣除。
1. 医疗保险(health 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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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 |
雇员支付 |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
国家支付 |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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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4% |
14%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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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有义务在与其雇工建立劳动关系8日内,将其雇工向社会保险机构注册,或当其余雇工解除劳动关系后8日内注销注册。如果雇工受雇于多个雇主,雇工只能选择一个保险机构注册保险。
2. 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包括:疾病保险、养老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伤残保险、失业保险、保障基金和储备基金。
1) 疾病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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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 |
雇员支付 |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
自愿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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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 |
4.4% |
4.4% |
2) 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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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 |
雇员支付 |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
国家支付 |
社会保险代理机构支付 |
自愿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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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4% |
9% |
9% |
9% |
9% |
3) 伤残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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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 |
雇员支付 |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
国家支付 |
自愿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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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3% |
6% |
6% |
6% |
4) 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完全由雇主支付,根据危险情况分为不同等级,雇主根据不同等级所需支付的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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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1级 |
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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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2级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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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3级 |
0.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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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4级 |
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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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5级 |
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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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6级 |
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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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7级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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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8级 |
1.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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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9级 |
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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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10级 |
2.1% |
5) 保证基金
保证基金由雇主支付(强制性),比例为0.25%.
6) 失业保险
7) 储备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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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支付 |
个体从业人员支付 |
自愿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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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 |
2.75% |
2.75% |
促进劳动就业积极措施:
斯洛伐克政府为了保证劳动力市场的有效运转,制定了一系列促进就业的措施:
1. 教育与岗前培训;
2. 对自雇式工作的鼓励措施;
3. 对雇佣劳动技能低下的失业人员的鼓励措施;
4. 对刚毕业学生从业的鼓励措施;
5. 对距离工作单位较远上班族的补贴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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